具实验(习)场所之系所单位,您们好!!
线上电子公文_1150000565-教育部函转【核能安全委员会为加强宣导研究用途核子原料之安全管制,详如说明,请查照】,如附件。
一、来函说明二,依「放射性物料管理法」第4条及其施行细则第2条规定,所称「核子原料」系指:
(一)铀矿物、钍矿物或铀钍混合之矿物,其含有铀、钍之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0.05以上者。
(二)任何物理或化学形式之铀、钍或二者之混合物,其含有铀、钍之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0.05以上者。
二、来函说明三,考量大专院校因研究需要,使用二氧化铀、三氧化铀、醋酸铀醯,以及铀、钍之同位素等核子原料,倘其所含铀、钍物质成分重量比超过前揭所述之核子原料管制标准,请学校设置使用单位相关运作应依以下规定办理:
(一)请学校设置使用单位依「核子原料运作安全管理规则」之规定,向核能安全委员会提出申请,并于取得运作许可后,使得办理相关作业。
(二)请学校设置使用单位落实核子原料之自主管理,倘发生核子原料遗失或发现未申报之核子原料,请立即通报核能安全委员会。
三、此来函公告于环安卫中心最新资讯网址: https://epshcenter.nuu.edu.tw/p/406-1011-76404,r133.php?Lang=zh-tw
敬请转知贵单位所属人员知悉并请检视确认是否有设置使用「核子原料」,若有,请依上述说明及参阅来函办理。
谢谢协助!!
环安卫中心陈办人陈睿箴115.1.22

